【晚清时期,杨乃武被人诬陷强奸杀人,屈打成招,被判死刑。言官弹劾,《申报》介入,伸冤叫屈,惊动朝廷,两宫太后下令进行彻查,杨乃武死中得活。制造冤案的32名官员遭到追责和惩处,或入监或充军,涉及此案的124名官员被撤职,永不录用。】
在古代皇权官僚体制内,官吏集团内部构成复杂的利益关系,司法根本没有任何权威和独立性,这种情况下,司法审判的结构性缺陷是不言而喻的。司法不公和刑讯逼供导致的屈打成招,往往引发大量的错案和冤案,受害人家属频频上诉。清代上诉称为京控,即到北京进行控告,类似如今的上访。这些京控大多都得不到多少结果,但也有少数京控获得成功,最著名的莫过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。 《铡美案》毕竟只是一出民间戏剧,但清末时代的“杨乃武与小白菜”则是中国式上访的经典案例,虽然它也被改编成各种戏曲。
杨案的大致过程是这样的:
清同治十二年(1873年),浙江余杭县民葛品莲因病亡故。葛品莲之妻葛毕氏颇有姿色,人称“小白菜”,之前葛品莲夫妻赁居于举人杨乃武处时,小白菜与杨曾传出绯闻。葛母疑儿子死亡有隐情,遂赴县衙喊冤。县令刘锡彤经过验尸,认为葛品莲系中毒而死。葛毕氏遭到严刑审讯,被迫供认谋害亲夫,毒药为杨乃武所给。官府据此判决杨乃武论斩、葛毕氏凌迟处死。清代的死刑案件需要逐级审核,在这个过程中,杨乃武屡屡翻供,同时写了许多申诉状,让家人到都察院京控。此案一时成为街谈巷议的轰动新闻。
光绪元年(1875年),朝廷派浙江学政胡瑞澜重审,维持原判。浙江官场明目张胆地结成一个利益同盟,这引起各界的强烈不满,特别是言官的抨击。刑部直接插手后,经过开棺验尸,验明葛品莲确因病身死。光绪三年(1877年),此案总算水落石出,“凡三次上控,历四年而始白”。制造冤案的许多官员遭到惩处,浙江巡抚和浙江学政被革职,余杭县令刘锡彤被流放充军,“是役也,自巡抚、学政至司、道、府、县,夺职者十有六人;镌级撤任被议者又十余人”。
余杭知县刘锡同是导致这起冤案发生的罪魁祸首,被发配黑龙江。仵作沈祥以及其他相关人等30多位官员被革职、充军或查办,还有一些高官试图一错到底,将冤案做成铁案,后来也被牵扯到其中,如浙江巡抚杨昌浚、浙江学政胡瑞澜,杭州知府陈鲁一干官员100余位,被革除顶戴花翎,永不续用。这个轰动一时的案件,最后以一大批官员的落马定罪而告终。
人们常认为古代皇权专制,缺乏法治,实际上,按照法家制度,中国古代对司法审判有一系列严格的追责制度,特别是先秦时代,司法者不乏严于律己,依法办事者,司马迁将其称为“循吏”。《史记·循吏列传》记载了“李离伏剑”的故事:
李离被晋文公委派为负责司法审判的狱官,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,而判处了一个人死罪,后来发现杀错了人,便把自己关押起来,准备自杀。晋文公说:“官有贵贱之分,处罚有轻重之分,下级官吏有错,不是你的过错。”李离说:“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,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;享受俸禄多,不和下属平分利益,现在我听了下级错误的汇报而判人死罪,却把罪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,是没有听说过的。”他推辞而不接受命令,晋文公说:“你如果自以为有罪,我也有罪吗?”李离说:“狱官遵守法纪,错误地判刑,应判自己的刑,错误地判人死罪,就应判自己死罪。您认为我能听察细微的事情,就能判断案情,所以让我当狱官,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判人死刑,罪责应当死。”于是他仍不接受命令,用剑自杀而死。(原文: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当刑,失死当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)
从现代眼光看,这么大的冤案,之所以最后能够平反,并对所有制造冤案的当事官员进行追责和惩罚,多少可以显示出清朝政治制度中一些值得肯定之处。整个事件的发展,从开始的官民之争,进而变成官场内部对司法正义的分歧,其中也不乏中央与地方的博弈。 杨乃武姊妹与发妻一连两次京控,使越来越多的人牵扯到此案中;到了最后,此案几乎变成一场清廷上层的权力斗争。四川总督丁宝桢大闹刑部,声称如果这个“铁案”要翻,将来就没有人敢作地方官了。当时光绪的老师翁同龢任刑部右侍郎,他坚决支持“据实判决”;他说:刑名乃一国重典,岂可视为儿戏?像这样的冤案不平反,作为一个良心的大臣怎能心安?他见两宫太后时,一再“为此陈奏,力请湔雪”。
值得一提的是,以翁同龢为代表,清朝高官大多数出自读书的士人,而非不学无术的奴才或武夫,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正义的坚守。相比传统士人,现代中国官吏多出于底层技术官僚,甚至不乏人身依附的家奴走狗之辈,对他们来说,为升官发财的政绩,一味地追求功利性结果,做事不择手段,乃至毫无人性良知和起码的法律意识。
在杨乃武案中,那个冷酷无耻的县令刘锡彤就是在这样的酷吏。在最后庭审中,面对朝廷的责问,他一时技穷,便大骂原负责尸检的“仵作”,说:“尔当时如何验法?尔误我,尔误我!”仵作回道:“当时老大爷叫小的如此,小的将若何?”刑官笑指刘令说:“尚有何辞?”刘令乃语塞,低首无语。
清朝司法监察制度是防止官吏作恶的重要设计,御史和言官都是“治官之官”。在此案中,杨乃武家人的京控其实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;相反,倒是言官颇有“一言九鼎”的力量。
清朝的言官是可以“风闻言事”的,即他们以批评官员为职责,却不必要求言必有据。这种制度设计原是为打破官场的利益共同体,便于皇帝对官僚集团的操控,和对官僚的巨大威慑。当时言官弹劾办理此案的诸臣“藐法欺君”,“此端一开,以后更无顾忌,大臣倘有朋比之势,朝廷不无孤立之忧”,慈禧因此抓住不放,非要查到底。此外,杨乃武有举人的功名,对他刑讯逼供激起天下士子的公愤和舆论。
晚清时期,现代报纸已经在中国出现,并且当时有办报自由,报纸基本都是民间的,根本不受官方控制。在本案中,现代媒体发挥了极大作用,起到了舆论监督,伸张正义的效果。
由英国商人美查创办的《申报》刚一年有余,1874年1月6日以《记余杭某生因奸杀谋命事细情》为题,报道了这桩世人哗然的风流“奸杀”案。在此案复审期间,《申报》对该案进行了详细地全程追踪报道。4年间发表了70多篇相关文章,除转载《京报》(清廷官方报纸)有关此案的上谕、奏折等公文外,还有40余篇报道和评论,甚至公开刊载了杨乃武的几份上告状。
1874年(同治十三年)12月2日刊登的一篇题为《论余杭县案》评论中说——
设使此案实系杨乃武受屈,县官全不顾忌,放胆肆私,以枉例害民,古今天下之冤,实无甚于此也,可谓奇而益奇之冤也。查被屈者本有科名之人也,以枉例使有科名无罪辜之人陷法死于非命,又于死前极加五刑,使之七次昏绝,惨虐冤抑,更孰甚于此耶?……本馆屡经说及刑讯之弊,今犹不惮质言厥大事,盖今藉此大案以明刑讯之理实为枉也。夫临民各父母官内自有廉明公正者,顾人性不一,百官之内亦有其秕必矣,乃任之以刑讯之权,小民既每难于上控,故遇肆私之官,而犯人辄迫于忍屈吃亏而已。……现在民人参冤,则上司每委原问官复审,该民既已被原官刑迫,而使之再经其刑迫,此事实如杜禁上控。而特立此法者既于理不符,而未免有涉于忍矣,所谓回护者即为此也。中国刑讯之枉民,于此而尽包括其中。
《申报》对该案的关注,多少已经超越案件本身。作为一份西方背景的现代媒体,许多文章以西方国家的审案方式作对照,对中国官方习以为常的秘密审讯进行了批评,认为“审断民案,应许众民入堂听讯,众疑既可释,而问堂又有制于公论”,“惜乎审办此案,仍然秘密而不令人观瞻,上难副朝廷秉公为民之深忱,下难解浙省旁观众人之疑惑。……谣言又将大起矣。何也,因其秘密而不使人皆知也”,“吾因此案不禁有感于西法也。西国之讯案有陪审之多人,有代审之状师,有听审之报馆,有看审之万民。”值得一提的是,《申报》所刊发的文章,也是朝廷处理此案的重要信息来源。
(本文节选自《历史的慰藉》一书。)

最后修改:2022 年 01 月 17 日 12 : 07 PM